关于开展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
各位师生:
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已经启动,请认真阅读附件《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认定。每位进行认定申请的同学需提交的材料有: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附件2《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请各系于9月20日之前完成认定工作。
附件2 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 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试行)
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学校关爱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实现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资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所在系审核、学校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坚持有关政策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特别是对于恶意欠费和弄虚作假学生不予认定。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及其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原则指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贫困证明,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我校以眉山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4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困难学生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困难生、困难生、特殊困难生。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眉山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0%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眉山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5%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A.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B.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C.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D.直系亲属患病长期接受治疗的;
E.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F.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
G.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眉山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B.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C.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D.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E.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F.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G.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H.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I.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以及每学年结束之前,对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申请意愿的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该表,填写周全后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九月第三周开始,十月第四周结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贫困证明。
第十五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贫困证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当年度给予适当考虑。
第十六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各系应按照《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贫困证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学生《OB体育 - 中国有限公司贫困生认定审批表》、《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均由系办公室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贫困证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10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或资料不全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